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>>业余球队>>莆田欢乐足球队

莆田欢乐足球队

 
球队版区
 
 
 战史
 战报
 射手榜
 助攻榜
 球队图片
 相册视频
 财务
 大事记
  莆田欢乐·大事记之2006
  莆田欢乐·大事记之2007
  莆田欢乐·大事记之2008
 
 
   
 

  球队章程

球队队规

   

  队委会

球队活动

   

  赛事专榜

进球里程碑

   

  转会球员

柯大侠传奇

   
 
球队队规


第一条 球队宗旨
莆田欢乐足球队是一支基于莆田人(在莆田居住、工作和学习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)的业余性体育组织,其宗旨在于弘扬足球文化,壮大莆田足球队伍。通过定期地训练、比赛等活动,激发队员的足球热情,增强队员的身体素质,加深队员之间的了解与友谊,提高球队的技战术水平,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及协作互助的团队精神。

第二条 球队组成与管理
1.本队成员包括领队、教练、队长、队员、啦啦队队员。
2.球队设有队委会,其中领队1名、副领队1名,教练1名、队长1名、副队长2名及技术资源部人员1名。
3. 队委会成员共同负责球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人员负责比赛训练、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。比赛上场阵容和战术打法由教练确定; 队长因故不能参加比赛时,场上队长由教练指派的副队长担任。
4. 球队管理采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主要事情由队委会商定共同决定,必要时提交全体成员讨论后决定。
5.球队的队委会成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,考核合格才能继续担任,否则重新选举不合格的成员。

第三条 入队方式
1.参加足球队的人员,原则上必须为在莆田居住、工作和学习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,并且能经常参加球队活动的所有人员(男女不限,女士主要为球队拉拉队队员)。
2.队员要注意球队通知,及时参加球队的活动,新队员必须接受试训考察,经考察合格后,方能接纳为队员。

第四条 球队经费
1.球队经费来源于球队队员缴纳的队费及各种赞助。已工作的队员每月需交纳20元队费,非工作的在校生免收队费。
2.球队经费用于购买饮料、训练设备、租用场地和组织其他集体活动等。
3.球队经费由队委会负责财务的副队长负责掌管,定期在球队内部公布经费收支情况。

第五条 球队活动
1.每周双休日进行一次比赛(含友谊赛)或内部训练,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,但应保证每月有一定次数的比赛。
2.球队训练场地根据具体条件确定。
3.视球队水平的提高程度报名参加合适的业余足球比赛。
4.组织或参与其他一些有意义的集体活动, 如集体观看比赛、座谈会、队员生日聚会等。
5.球队每次活动后自行就餐,若聚餐,经费的由参加人员AA制(有赞助商或个人请客除外)。

第六条 足球队所有成员享有以下权利
1.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   
2.有权对球队提出合理化建议。   
3.有权监督球队的管理组织是否公正合理。
4.有权要求了解与公开球队财务情况。   
5.有权联系比赛,但须经队委会讨论执行。

第七条 足球队所有成员应尽以下义务
1.树立球队的良好风范,遵守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。
2.遵守球队章程,维护球队荣誉。   
3.积极参加球队活动。
4.推荐技术出众的新队员入队。
5.认真学习足球技术,加强体能训练。
6.拉拉队队员,要积极参加球队活动,参与球队建设。

第八条 球队纪律
1.队员应在不影响工作和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球队活动。   
2.严禁拉帮结派,反对任何形式的小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,倡导团队精神。
3.比赛、训练到场准时,不得无故缺席及早退;训练及比赛中应服从安排。   
4.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,服从裁判,尊重对手,严于律己,宽以待人,保持高昂的斗志。
5.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准时参加球队活动时,须提前20分钟向队委会负责考勤的人员请假。

第九条 违纪处理
1.无故严重违反队规或不履行义务的人员,球队有权对该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甚至开除出队,被开除出队的队员离队时必须将球队赞助提供(自己购买的除外)的一切装备物资如数退还球队。
2.目前球队的所有队员都必须保证参加球队一定数量的训练和比赛,队委会将根据球员参加活动的次数进行评估,未能达到要求的球员将给予一定的处罚。
3.参加球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时无故迟到或无故早退一次罚款20元,如需请假则必须在活动集合时间前20分钟向队委会负责考勤的人员提出申请,其他时间提出的请假申请无效,视为缺席。
4.无故缺席的,一次罚款50元。
5.连续三次无故迟到或联续两次无故缺席的队员,将留队察看,待考查合格后恢复为正常队员,进一步考查不合格的将作出追加处罚甚至开除出队。
6.未经队委会批准在莆田地区内私自代表它队参加比赛(含友谊赛),队委会将商讨后给与相应的处罚。
7.队员若做出其他对球队造成不良影响的举动,队委会将视情节严重做出相应的处罚。

第九条 球队装备管理
1.球队的所有训练设施和设备均属于球队公有财产,由队委会指定专人保管。
2.若发生球员非正常使用训练设备和设施,造成设备或设施损坏的,由该队员做出部分赔偿。
3.球队配发的球服,由球衣对应的队员自行保管,若遗失球衣由该队员自费补齐球衣。
4.球员对应的球衣必须由本人保管,如需转借他人使用须经队委会批准。
5.球员对应的球衣若在非球队组织的活动中损坏的,由球衣对应得球员自费补齐球衣;若在球队组织的活动中损坏的,从球队公用经费中抽出经费补齐球衣。

第十条 比赛联系办法
1.联系比赛原则上由负责对外事务的副队长负责 (比赛时间、落实场地、费用分担及其它事宜)。
2其他人员如有联系意向可向队委会汇报并共同联系确定。
3.队委会根据球队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比赛。
4.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,由负责通知的副队长通知队员参赛。
 

 
 
莆田业余足球联盟pfl 2007    
建议使用 IE5.0 以上浏览器 1024*768分辨率